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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_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官网

2024-10-28 19:37:08 83人已围观

简介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_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官网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42汽车玻璃是什么标准2.汽车的国三、国四、国五、国六分别是什么意思?3.路虎的召回事件央视2015年“3

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_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官网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42汽车玻璃是什么标准

2.汽车的国三、国四、国五、国六分别是什么意思?

3.路虎的召回事件央视2015年“315晚会”曝光事件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规章

42汽车玻璃是什么标准

       根据中国汽车网得知,42汽车玻璃是中国汽车玻璃制品的一种标准,指的是玻璃厚度为4mm、使用全透明钢化玻璃材料、边框线宽为2mm的汽车玻璃。42汽车玻璃标准也被称为中国汽车行业玻璃的国际标准。据了解,该标准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轻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的。目前,42汽车玻璃标准已经成为了国内汽车制造行业的一种标准,符合该标准的汽车玻璃可以保证在质量上稳定可靠,使用寿命长,能够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汽车的国三、国四、国五、国六分别是什么意思?

       车辆向工信部投诉方法如下:

       1、汽车消费者要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投诉,除了到当地的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投诉之外,也可以到合法的汽车网站去投诉。目前,国内合法的汽车投诉网站有中国汽车召回网和中国消费者网。中国汽车召回网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主办的专业投诉网站。属于个案的汽车质量问题,该网站可以转给相关厂家。如果问题比较普遍,还可以启动汽车召回程序,以保证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以及各地消协的网站也可以受理汽车投诉。消费者到这些正规的网站投诉,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而到那些山寨投诉网去投诉,不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变成这些网站进行敲诈勒索的筹码。

       3、另外,汽车消费者还可以到有新闻从业资质的新闻机构以群众来信的名义去投诉,借助舆论监督促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北京交通台的汽车天下栏目,就经常收到消费者的投诉,通过舆论监督和沟通协调,很多汽车质量问题在短时间内就得到了解决。

路虎的召回事件央视2015年“315晚会”曝光事件

       汽车排量国三、国四、国五、国五是指汽车的排放标准,分别是国三排放标准、国四排放标准和国五排放标准。国六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国五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国有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国四、国五、国六是指不同阶段的国家排放标准。

       其主要作用是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的污染物。数字发布的越晚,对汽车节能减排的要求越严格。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三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污染物含量相当于欧三。区别在于新车必须配备OBD(车载自诊断系统)。国四排放标准是第四个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汽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NO ?_ 1)、PM等。

       通过催化转化器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带冷却装置的废气再循环系统等更好技术的应用,可以将车辆排放的污染物控制和降低到规定值以下的标准。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公布了第六阶段轻型汽车排放要求(国六排放标准)的具体限值、试验方法和实施时间。

       简单来说,国六排放标准是现行国五排放标准的升级版,对汽车尾气排放的要求更加严格,同时也更加科学。国六排放标准与现行国五排放标准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化。新法规能更全面、客观地判断汽车排放水平,更易于实施和监管。国家标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欧盟从2009年开始实施,对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悬浮颗粒物等机动车排放的限制更加严格。中国最新的汽车排放标准是第六个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2016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规章

        2013年8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指出,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决定召回11852辆进口问题汽车。

       这些问题汽车包括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5月1日生产的2013款捷豹XF和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5月2日生产的2013款捷豹XJ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内地地区共涉及3196辆,XF为2096辆,XJ为1100辆。

       据了解,上述车辆的中冷器总成制造过程中,其中一个挠性软管和对应喉箍可能未正确定位,使得接头喉箍可能未达到需要的加紧力,车辆使用时,中冷器总成中的接头可能突然分离,导致发动机在未发出预警的情况下熄火,并且有可能造成撞车事故,存在安全隐患。

       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为上述车辆免费检查中冷器总成,确保谐振器软管上的喉箍处于正确位置,并紧固至正确扭矩。

       此次被召回的汽车还包括2012年1月3日至2013年6月25日生产的2012至2013款路虎神行者2和揽胜极光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内地地区涉及8656辆,其中神行者2达8321辆,揽胜极光达335辆。

       据了解,因部分零件设计和制造原因,上述车辆的喷油器溢流油轨插口和喷油器溢流回油管接头之间的接合处可能泄漏柴油,柴油会积聚并溢出到缸体和地面,柴油流到路面会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打滑的危险,从而增加碰撞风险。如果柴油接触到温度足够高的表面(例如排气系统),就会增大发动机盖内起火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为上述车辆免费检查喷油器,更换喷油器插口上的O形圈,并利用定位工具安装经改动的新溢流油轨总成,以确保组装牢固可靠。 事件:根据3·15晚会报道,路虎极光频遭消费者投诉的就是其引以自傲的9速变速箱存在缺陷,频发的途中熄火或倒档失灵问题令车主感到“恐怖”。据了解,该缺陷无法经过升级软件、更换变速箱等手段解决。

       而令人气愤的是,面对越来越多车主的质疑,路虎中国公司却将变速箱故障的原因,直接推到了用户身上,并称这些故障都是“极偶尔的,不是大面积的”。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车辆变速箱故障是因为国内用户的驾驶习惯不当,“开车太着急”而引起的。而在路虎中国的官方网站上,记者始终看不到任何关于路虎极光变速箱故障的说明或者公告。

       难道路虎厂家真的没有看到这些问题吗?记者经调查发现,软件升级是路虎公司针对变速箱故障给出的技术解决方案,车主们因变速箱故障维修时都被要求进行软件升级,4S店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路虎公司就极光变速箱问题,曾先后两次悄悄向全国4S店发出内部公告。不过,路虎4S店很快发现,这个方案根本无法解决频发的变速箱故障。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出现变速箱故障的路虎极光,都仅仅行驶了几个月,针对解决不了的变速箱故障,路虎给出的最终解决办法只能是免费更换变速箱。而事实却是,即使更换了新的变速箱,但故障仍不时出现。一方面,路虎中国始终不愿承认他们的变速箱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4S店里,因变速箱故障来维修的路虎极光车数量却在不断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年初上市的奇瑞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搭载了与进口车型相同的ZF 9速自动变速箱,在宣传方面,官方称国产极光与进口极光是“一样的极光,一致的标准”。有中国消费者怀疑,同样的问题是否会出现在国产路虎极光之上?

       路虎公司在自己的中文官方网站上,突出强调路虎的专业品质。既然如此,便更应当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不能仅仅把专业精神说说而已。毕竟,车的质量好坏直接关乎到人的安全。

       回应:针对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的关于进口路虎揽胜极光九速变速器的问题,路虎中国及授权经销商非常重视。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和困扰,我们深表歉意。

       自收到部分客户的问题反馈后,路虎中国一直积极制定解决方案,并已于2015年1月19日起,对2014至2015年款的进口路虎揽胜极光(车辆识别码范围为LV000001-LV996116)主动推出了最新的变速器软件升级措施,同时已就该解决方案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此项升级措施正在持续推进中,我们将进一步协同经销商以最快的速度加速完成。

       于3月份开始销售的2015款国产路虎揽胜极光,目前在售车型所装配的9速变速箱已是最新状态,不存在故障批次问题。

       客户满意度一直是路虎中国的长期追求,我们将不懈向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感谢媒体及社会各界对路虎品牌的关注。有关事件的进展,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并与大家保持沟通。

       路虎中国

       2015年3月15日

       召回:捷豹路虎中国19日晚宣布,主动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涉及问题的部分2014和2015年款共计36451台进口路虎揽胜极光,同时还将对问题批次车辆九速变速器保修期延长至7年或24万公里

       根据捷豹路虎中国公布的信息,此次召回的进口路虎揽胜极光,包括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2014年6月3日的2014年款,以及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3日-2014年12月24日的2015年款。

       捷豹路虎中国表示,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在某种使用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变速器故障灯亮,并出现换挡性能下降、变速箱噪音等问题。经过反复的技术认证,确认相关故障是由于变速器软件不匹配导致。对此,捷豹路虎中国将为涉及范围内所有车辆进行免费检测并进行软件升级,以优化九速自动变速器的性能。

       与此同时,为了表示对中国消费者的歉意,捷豹路虎中国特别宣布:对所涉及车辆的九速变速器的保修期延长至7年或者24万公里(自车辆购买之日起,以先到者为准)。另外,在召回车辆免费软件升级完成后1年内,为涉及问题的车主赠送极光基础保养服务包2次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 自2006年8 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也开始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好了,今天关于“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